4.5 供水


4.5.1 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4.5.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和供水管网,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和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和供水管网。
4.5.3 当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水泵及供水管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系统同时工作时,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两个系统同时使用的要求;
    2 两个系统不同时工作时,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较大一个系统使用的要求;
    3 两个系统应能正常运行,互不影响。
4.5.4 消防水泵应按一用一备或两用一备的比例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
4.5.5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为备用泵。
4.5.6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4.5.7 每台消防水泵宜设独立的吸水管从消防水池吸水。当每台消防水泵单独从消防水池吸水有困难时,可采取单独从吸水总管上吸水。吸水总管伸入消防水池的引水管不应少于2根,当其中1根关闭时,其余的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的用水量。
4.5.8 每组消防水泵应有不少于2根出水管与系统供水管道连接。当其中1根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系统的全部用水量。
4.5.9 消防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过滤器、真空压力表和控制阀。
4.5.10 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设止回阀、控制阀、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压力表量程应为消防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2-5倍。当消防水泵的最大出口压力大于1.0MPa时,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采取防止系统超压的措施。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
4.5.11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
4.5.12 消防水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和防腐蚀等措施。
4.5.13 消防水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4.5.14 柴油机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室内环境应符合柴油机的使用要求。
4.5.15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宜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箱。
4.5.16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其所服务的灭火装置,且最低有效水位高度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工作压力,其有效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4.5.17 当无法按照本标准第4.5.16条要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稳压装置。气压稳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压力应保证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
    2 稳压泵流量宜为1L/s~5L/s,并小于一个最小流量灭火装置工作时的流量;
    3 稳压泵应设备用泵;
    4 气压稳压装置的气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罐,其调节水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动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0L。
4.5.18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通风管、放空管、阀门及就地水位显示装置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4.5.19 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4.5.20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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